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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六)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3-25        [ 内容纠错 ]

  交通管理,群众参与

  一、条例相关内容

  第九十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向公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过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点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十一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提供道路交通状况、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完好情况等信息;

  (二)就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九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导队,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背景解读:“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只有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交警就多了获取实时路况信息的“千里眼”、“顺风耳”,从而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群众。我们认为,道路周边的人,也是交通参与者,他们每天使用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此对道路和交通设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人性化,使用起来是否方便,是最有发言权的,新建、改建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应该征询、听取他们的意见。维护道路交通的良好秩序,除了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也与市民的自觉遵守密切相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须充分动员和依靠市民参与。为此《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一章,规定政府或者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新建、改建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征询道路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交站点、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市民对交通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当事人。目前,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不足,社会公众也普遍希望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督导员队伍建设,弥补警力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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