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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2-02-23        [ 内容纠错 ]

  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规定

  一、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建设管理

  1、建设范围和目的

  道路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主要是在我市城市道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沿线及重要路口设置闭路电视视频监控点,闭路电视监控点的设置主要依据道路等级、交通车流量的大小、交通违法及事故是否多发等因素,并结合各辖区交警大队、其他政府机构及市民反映的意见,在经过现场调研及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安装。闭路电视系统提供实时的路面交通监控图像,为交警部门有效的加强交通管理和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道路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参照以下技术规范和要求,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

  二、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使用管理

  1、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仅用于道路交通监控管理工作范畴,任何时间禁止利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进行工作范围以外任何用途的使用;

  2、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日常使用和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3、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值机登记、值班监看、资料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禁止与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信息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并确保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5、各单位对视频信息资料的录制传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录制、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调取去向等情况要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

  6、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并由管理单位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配合调取。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7、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有效的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

  8、在有重大事件及保卫任务时,各单位要严格按市公安局下发有关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的通知要求执行;

  9、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0、各单位使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

  11、各单位使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接受培训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学习;

  1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使用道路交通监控闭路电视系统的视频图像时,应当对视频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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