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将强制报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现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因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未申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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