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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机动车报废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内容纠错 ]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以下车辆(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上述机动车所有人经通知逾期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现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
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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