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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占用挖掘道路申请依法不予许可?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内容纠错 ]

  根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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