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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内容纠错 ]

  根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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