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重点内容解读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14-03-04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改两个部门规章?
答:2004年5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步施行。此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两个部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规章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24起是在夜间、山区、湿滑路等复杂道路和天气条件下发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中,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解决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群众持有驾驶证,办理机动车业务,对车辆管理所的服务提出更加便捷高效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办理驾驶证业务往返距离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业务,方便群众利用互联网、电话等信息手段办理业务。三是需要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2011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今年 4月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许可等职责;今年1月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时要审核车船税凭证,需要对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二、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原部门规章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醉酒驾车、3年内有酒后驾车和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考虑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的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有必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驾驶经历审查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要求凡申请或持有客运汽车或大型载货汽车驾驶证者必须没有与驾驶有关的犯罪记录。
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4.7万起,酒后驾驶36.6万起,吊销驾驶证2.9万本,撤销驾驶证116本。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三、申请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时,123号令对以往的驾驶经历和违法记录的要求有什么具体变化?
申请增驾对驾驶经历限制条件变化对照表 | ||
车型 | 原规定 | 123号令的新规定 |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四、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和驾驶机动车方面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原部门规章规定限制申请和注销驾驶证的条件为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一些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今年4月22日,一辆大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2011年7月26日,一名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南四环肇事,造成21辆机动车剐蹭。从国外情况看,普遍对吸毒驾驶机动车采取了“零容忍”态度。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判处监禁。日本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吊销驾驶证3年以上10年以下。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一是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二是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三是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五、科目一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目前,科目一主要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和危险物品等内容。由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对车辆驾驶和道路通行没有实际认知,对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况临危处置等知识点只能靠死记硬背,理解不深,影响了培训和考试的效果。同时,原来设置的客货车专用试题数量少,需要增驾考点,丰富题型,以全面考核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考虑到学员考试科目一时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此时适宜考试一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通行规则、交通信号等知识,待学员考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驾驶操作有了直观认识,此时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可以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进一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两部分的考试试卷满分均为100分,90分为合格。
六、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在急弯、陡坡、冰雪湿滑等危险路段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分析2011年发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有24起是在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条件下发生的,占81.5%(其中,在山区、急弯、陡坡等复杂道路上发生的有16起,在夜间、雨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的有9起);有14起是由于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占51.9%。
国外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危险路段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核,芬兰、瑞典等国家进行冰上驾驶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0.9%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应该考试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
因此,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对照表 | ||||
车型 | 训练项目 | 考试项目 | ||
必考项目 | 选考项目 | |||
原规定 |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共10项)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共5项) | 侧方停车、曲线行驶、限速通过限宽门、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选考1项) |
牵引车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共5项) | 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选考1项) | ||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共5项) | 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选考1项) | ||
123号令的规定 |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共16项) | 无 |
七、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原部门规章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其中的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3项,其他项目中随机选考1项。通过调研发现,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存在部分考试项目针对性不强,如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已不常用,学员大多靠背口诀应试。为提高小型汽车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百米加减档主要考核学员对档位熟练操作,起伏路主要考核对车速的控制和油离配合,放在实际道路正常驾驶过程进行考核更合理。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对照表 | ||||
车型 | 训练项目 | 考试项目 | ||
必考项目 | 选考项目 | |||
原规定 |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共10项) |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共3项) | 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选考1项) |
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 | 桩考、侧方停车(共2项) |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选考2项) | ||
123号令的规定 |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 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共5项) | 无 |
八、科目三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目前,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2%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应该设置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内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九、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要考核驾驶人驾驶技能是否合格,必须有一定的考试距离,多数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一定的考试量化指标,如英国规定实际道路考试不得少于45分钟,加拿大规定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每次40分钟,大约行驶5至10公里。但是,原部门规章对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里程,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要求较高,应该进行更长距离的考试,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进行更全面的考核。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65.1%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大中型客货车应该进行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因此,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十、123号令对预约各科目考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的部门规章规定:一是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三是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日缩短为十日。
十一、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现行的规定只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有满分记录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并没有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违法记分等情况做出细化规定,也没有明确违法驾驶人的教育措施。国外非常重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荷兰每年集中组织对驾驶人进行事故成因分析、驾驶技术讲解等方面的培训,日本规定驾驶人在换领驾驶证时,如果有违法记分必须参加由警方组织的培训。根据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有71.9%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有交通违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有4703万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审验,占大中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二、驾驶实习期有什么新规定?
答: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禁止驾驶营运客车等特定类型的车辆,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违法记分、审验教育和驾车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近年来,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达2613万人,占总数的10.91%。与此同时,新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守法驾驶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驾龄不足1年的新驾驶人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量的16.2%。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对实习期驾驶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英国规定领取驾驶证2年内被扣6分,注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法国规定实习期为3年,3年内只要被扣3分就要参加学习,扣6分则要重新考试;日本规定实习期被扣3分,要到驾校重新学习7小时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否则将被吊销驾驶证。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3.4%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人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4.7%的调查对象认为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需要有驾驶经验的人陪同。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十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6111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5.52%。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造成的。据了解,国外普遍采取交通违法记分与吊销驾驶证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驾驶人的日常动态管理。比如,德国规定驾驶证在2年内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8分的,将吊销驾驶证,美国规定营运性大客车驾驶人每五年仅能记8分,记满8分被吊销驾驶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1%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或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该取消其驾驶大中型客货车资格。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十四、交通违法记分内容和分值方面有什么调整?
答: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严重,是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2011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27起。从肇事车型看,大中型客货车肇事23起,占85.2%;其中16起为客车肇事,占51.9%。从肇事路段看,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6起,2起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均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从违法行为看,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力查处超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2011年共查处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5572万起,与2010年相比,增加1535.8万起,上升38.1%,占全部处罚总量的比例为22.6%。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82.2%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机动车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应该从严查处、从严记分。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五是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见下表)。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 | ||||
违法行为 | 道路类型 | 车辆类型 | ||
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 | 其他机动车 | |||
超 速 | 50%以上 | 所有道路 | 记12分 | 记12分 |
20%以上5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记12分 | 记6分 |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6分 | 记6分 | ||
2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记6分 | 记3分 |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3分 | 记3分 |
此外,还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0.9%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提高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十五、驾驶人信息变化后的备案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设定了严格的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制度,如香港规定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在72小时以内申报,否则将被罚款2000港币,英国驾驶人地址变更后,如果不及时告知,会受到1000英镑的罚款。因此,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严格驾驶人考试责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一些地方考试项目不落实,考试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异地申请人数量不符合当地暂住人口实际情况,考试比例明显偏高;个别民警收受贿赂、违规发证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是完善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考试员工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实行考试责任倒查。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开展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责任倒查。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十七、对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210万人,占全部驾驶人总量的1.04%。从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看,2011年营运驾驶人共有交通违法2992.6万起,占全国总量14.75%,营运驾驶人交通肇事共造成交通事故5.26万起,造成2.17万人死亡,分别占总量25.23%、35.32%。可见,营运驾驶人数量虽然不大,但交通违法所占比率高,肇事造成事故比率高。123号令既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要及时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运输企业,也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要求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十八、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工作职责。124号令按照《校车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职责。一是专用校车注册登记管理。专用校车要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二是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三是核发校车标牌。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为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四是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十九、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的具体流程?
二十、公安机关在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中具体要做哪几项工作:
答: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一是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校车使用许可意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二是严格审核资料和行驶线路。规定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条件时,要严格审核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资料,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二十一、校车标牌的签注那些内容?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签注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运行路线等发生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十二、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公安机关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二十三、成为校车的驾驶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十四、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具体流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五、公安机关在加强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严格措施?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三是建立校车驾驶人退出机制。规定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二十六、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推出了什么便民服务措施?此次又推出哪些服务措施?
答: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制定服务群众措施等形式,陆续推出了100多项涉及车管服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下发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36个大城市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2010年,下发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要求所有地市建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机动车选号、考试预约、补换领牌证、信息查询等12项服务功能。通过放宽许可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调整工作模式,广泛推广应用了网络、电话、短信以及自助服务模式,形成了以社区服务站、汽车销售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网点的车驾管服务网络,全国2500多个市县车辆管理所,8100多个社区、县乡服务站点,291个互联网、电话平台构建的车管服务网络,有效满足了新形势下群众便捷高效办理业务的需求。
此次,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改,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向县级下放业务、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推行互联网和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考试、放宽大货车驾驶证申领年龄条件、允许营运货车异地检验和营运驾驶人异地审验等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二十七、为什么要进一步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业务?此次修改部令主要是下放那些业务?
答:针对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的问题,公安部于2009年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车辆管理所已经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群众反映办事距离大大缩短,不用再往返几百公里到地市去办理业务,非常方便。另外,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大部分县级车辆管理所基本具备了考试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因此,将下放驾驶证补换领、审验业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汽车驾驶证。
二十八、为什么要推行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属地化管理服务措施?申请在异地办理审验和检验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往返路途远,耗时费力,成本很高。目前,全国货运机动车达1890万辆,客运机动车293万辆;共有营运驾驶人1944万人,占驾驶人总量的7.38%。其中,客运驾驶人205万人,占11.76%;货运驾驶人1739万人,占84.99%。为减轻营运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方便其就近办理驾驶证和货运车辆审验业务,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在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允许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此外,将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纳入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示驾驶人和车主恶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醒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二十九、为什么客运车辆不能在异地备案检验?非营运小型车辆如何在异地办理检验业务?
答:考虑到客运车辆主要从事点对点运输,通常是往返于登记地和运输目的地,车辆所在地比较固定,因此在登记地进行检验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目前,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在办理申请后,可以直接在机动车所在地验车,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三十、为什么要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此前规定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为回应群众需求,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真正熟练掌握驾驶技能,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三十一、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办理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此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此次修改,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仪式的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三十二、开展驾驶证考试自助预约服务的优点是什么?
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增加了考试预约方式,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安排自主预约考试,避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造成的排队等候。因此,123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要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自助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三十三、如何贯彻好两个部门规章?
答:一是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使民警尽快熟知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尽快掌握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行。二是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的措施、便民利民的措施以及办理校车标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流程。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公布新的规定和办事流程,公开办理牌证的程序和收费标准。三是根据新的部门规章修改工作规范和标准,调整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调整系统软件功能,做好民警操作技能演练。四是加快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尽快建成带有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的科目二考试场地。五是与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
三十四、近年来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有哪些?
答:近年来,在全国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长,交通出行规模日益递增,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的情况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有力遏制。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从2006年的37.9万起下降到2011年的21.1万起,死亡人数从8.9万人下降到6.2万人,万车死亡率从6.2下降到2.8,分别下降了44.3%、30.3%、54.8%。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明显,从近年来最高的一年发生55起、死亡852人下降到2011年的27起、451人,降幅分别为50.9%、47.1%。一是强化协调联动,着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全国31个省(区、市)、所有的地级市以及97.4%的县(市、区)、93.1%的乡(镇、街道)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许多地区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和协调会商机制,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开展恶劣天气和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二是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积极筹措资金,扎实推进“公路安保工程”,通过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增设了一大批交通安全设施,治理了一大批道路安全隐患,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三是落实企业责任,突出抓好重点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旅游包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四是严格培训考试,切实增强驾驶人整体安全素质。不断加大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力度,从提高资格准入门槛、完善培训考试培训内容、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多方面着手,切实强化驾驶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许多省市都建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和“荣誉驾驶人”制度,认真开展驾驶人从业资格诚信考核,定期对驾校学员考试合格率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并公布,建立完善了客运企业驾驶人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五是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基础。紧紧围绕“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客运市场,强化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六是加强路面执法,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针对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及“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和高速公路、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强化路面交通管理。七是深化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对象,不断创新手段、方法和形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积极实施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普遍将道路交通安全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学课程,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教活动。八是立足科技创新,努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利用,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手段,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全国423个城市实现了交通信号联网控制,568个城市建成了集接处警、信息采集、交通控制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道普遍安装了超速监测系统以及行车安全提示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数字化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