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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敦促港澳入境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尽快接受处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2-04-13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将香港、澳门入境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了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附件:港澳入境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名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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