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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告知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3-04-14截至2023年4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一批香港、澳门入境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将该批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了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请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关注“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注册星级用户在线处理,或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港澳入境机动车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未处理清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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