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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2-11-11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 号),我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工作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进口凭证)三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

单位

证明

用途

实行

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2条第1款、《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电动自行车登记

2022年11月

2

车辆来历证明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2条第1款、《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第2款。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电动自行车登记

2022年11月

3

车辆合格证明(进口凭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2条第1款、《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第3款。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电动自行车登记

2022年11月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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