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1年12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2-01-17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四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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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四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