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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关于超龄逾期未换领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4-11-12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机动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10月超龄逾期未换领驾驶证列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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