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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公告

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以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2024-09-04

  一、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附件1、2,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我局已提前通过公告告知,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二、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附件3、4,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将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附件3)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附件4)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1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2.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1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3.2024年12月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4.2024年12月即将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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