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4    [ 内容纠错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依法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2022年3月驾驶证记分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2022年3月驾驶证记分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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